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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就业服务中心 时间:2024-05-28

为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甘肃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细则》)。

一、就业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把毕业生的利益放在首位,在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灵活有效的就业措施。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强化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顺应市场需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努力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努力达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目标。

第四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有法制观念,要诚实守信,毕业生既有享受学校提供一定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服从国家需要和自觉履行责任的义务。

二、就业政策与管理办法

第五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或自愿通过学校就业服务中心推荐就业。

第六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广大基层单位和基层岗位就业,鼓励毕业生报考国家公务员,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城市及中小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七条 毕业生可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行的招聘会,通过自荐、供需见面、洽谈、双向选择等方式, 与用人单位确定试用、聘用关系,签订协议。协议书最终签订后, 毕业生应及时到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完善协议手续,办理时间原则上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截止。学校将其列入就业方案上报甘肃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仅 1 份,编号管理,毕业生签约时用且只有使用自己的协议书方为有效。毕业生应树立契约精神,自觉遵守就业协议书中的条款和有关约定(不认可口头约定)。 协议书签订之后,原则上不允许毕业生以个人意愿违约。

第九条 由于毕业生个人资料须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录取名册为准,毕业生只能以高考录取姓名颁发报到证和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条 派遣时未与具体就业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派回生源地(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录取名册为准)。毕业生也可根据各 地人事局相关规定,自愿办理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 毕业前,学校组织毕业生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生活的毕业生,应办理手续回家休养治疗。一年内治愈者,经申请可随下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者,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的,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推荐其就业, 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1、自愿报名由校就业服务中心推荐就业,录用后因个人意愿 悔约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退回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三、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负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教育的责任,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 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各行业状况及对毕业生的要求,学到就业技巧和方法;确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工作、终生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创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十五条 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和就业指导课程教师通过就业指导课、专家专题讲座、网上答疑、咨询辅导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就业技巧和方法、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六条 学校从大学一年级就开始进行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与学生的价值观及职业规划联系起来,使就业指导更具有系统性,既有深度又有广度。

第十七条 各学院在毕业生鉴定中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及择业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相渗透,提高毕业生的思想素质,毕业教育中应提倡文明离校。

第十九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活动,从中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四、就业工作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学校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就业的政策和法规, 负责拟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及时向甘肃省教育厅、人事厅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就业方案及就业统计数据。

3、开展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课程和讲座,为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4、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采用各种方法,广泛收集用人 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采取积极、主动、务实的方法和措施,建立稳定的用人基地。

5、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组织校内各种类型的招聘会及推荐工作;接收用人单位的委托,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安排毕业生初试、面试、试用、聘用等事宜。

6、监督、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办 理就业报到证。

7、协调学院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8、负责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其它遗留问题。

9、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并进行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

10、适时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学院在实际工作中应勇于开拓创新, 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按照学校提出的工 作意见和实施细则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2、认真核对当年毕业生生源名单。负责本系毕业生基本数据 的采集。

3、组织毕业生填写《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认真审核推荐表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加盖系公章。

4、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他与用人单位 联系的渠道,收集用人信息,推荐本系毕业生就业。

5、配合学校就业服务中心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根据用人单 位的招聘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择优推荐毕业生,配合用人单位完成招聘工作。

6、指导毕业生充分利用学校发收集的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生 参加各类招聘会,主动邀请用人单位到校举办专场招聘活动,主动利用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实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7、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负责领取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证件,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8、负责整理《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学生奖惩等资料,于当年七月底协助寄发毕业生档案。

9、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10、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总结,积极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五、毕业生调整改派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后两年内可办理未就业换发报到证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接收单位在择业证上加盖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章或新单位接收证明。材料齐备后,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到甘肃省教育厅学生处或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择业证换发报到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后一年内可办理改派,改派须填写《甘肃省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申报表》,申报表中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本人申请,陈述改派理由;

2、原单位同意改派证明(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除外);

3、新单位接收证明,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地市级毕业生 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4、原就业报到证

5、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审批意见。

材料齐备后,由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到甘肃省教育厅学生处或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毕业后已就业的要求回生源地的,不予办理改派,直接拿报到证原件和报到证抬头一致的单位解约函回生源地报道即可。

六、就业纪律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全体就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已、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存在条款与国家或甘肃省的新的有关政策不同,则按国家或甘肃省的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