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黄某收到A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载明待遇为月基本工资17500元+绩效工资7500元。入职后,黄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为月固定工资17500元。
2022年10月,黄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根据录用通知约定额外支付3个月的绩效工资22500元。A公司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工资标准是17500元/月,并未另行约定绩效工资。A公司认为录用通知只是要约邀请,其内容不构成双方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标准。
仲裁委驳回了黄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条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的录用通知不能完全代替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属于民法领域中合同法下的权利义务约定,通常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素要求。本案中,A公司签发录用通知在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后。关于工资的构成,当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同于录用通知内容时,应当理解为双方通过劳动合同修改了录用通知的内容,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实践中,若面临录用通知中约定的薪资与劳动合同不一样的情形,劳动者又应当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
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产生冲突,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对某一内容的约定不一致。这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协商一致作出了新约定,此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条款。第二,录用通知中约定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此时就不能完全依据形成时间来确定适用哪份材料,而要看录用通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继续有效。若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录用通知的有效期,则录用通知中的相应内容并不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而自然失效。相反,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失效,或说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那么录用通知相关内容就不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应当仔细比对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若有,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否则就会被视为接受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提出异议时应当注意保留证据。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之后,应避免出现擅自单方变更录用通知内容的情形,如降低职位、减少薪酬等,这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不能顺利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