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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署做好2016届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发表时间:2016年07月06日
2016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进展平稳顺利,毕业生已陆续离校,但仍有部分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岗位。为切实做好尚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2016届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把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千方百计帮助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通知》强调,就业稳则心定、家宁、国安,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尚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在做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发表时间:2016年07月01日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1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

基层 | 新一轮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启动 补贴提高 发表时间:2016年07月11日
2016至2020年全国将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详细介绍了相关情况:新一轮“三支一扶”计划将提高参加人员的补贴水平至1.8万元(中部)、2.5万元(西部),对于新招募在岗满6个月的人员还将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三支一扶”指的是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将拓展服务领域,开发服务岗位,并适当向贫困地区、扶贫服务岗位倾斜,全国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发表时间:2017年04月1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6年0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年03月0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毕业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关乎社会安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 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毕业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关乎社会安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年03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经济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年03月30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现就做好2017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发表时间:2016年04月19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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